2024-04-15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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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学让
二、关于工程方案的几个零星问题
(一)混淆工程的任务与功能的概念
水利水电工程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均要求基本确定或确定工程任务及其排序。“任务”不能用“功能”替代和表述,两者概念不同。“任务”的其中一个主要特性是需要专门研究确定且需要专门调度运用的,其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如仅有一些滞洪功能的水库、无特定要求的景观是没有也不需要确定其相应的工程任务的;“功能”一般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确定其相关的参数和调度运用规则,功能可以很多,有些功能可能我们还没有发现。
(二)土石坝坝下涵管是否移出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189-2013)规定地震烈度VII度及VII度以上地区的软基上不应设置坝下埋管,坝下埋管宜建在岩基上。《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规定泄水建筑物不应采用坝下埋管形式,由于坝址地形、地质条件原因,引水、输水建筑物形式不得不采用坝下埋管时,高坝、中坝的坝下埋管应布设于岩基,低坝采用非岩基上埋管时应进行专门技术论证,地震设计烈度为VIII度及以上时,不应采用非岩基坝下埋管。从全国土石坝运行统计来看,非岩基上的坝下埋管是造成土石坝重大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之一。鉴于国家或行业规范要考虑到全国不同地区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可能将标准规定的太高,但对于深圳这种超大城市的都市型水库来讲,既然已开展水库除险加固或提标改造,就不要再有太多争议,也不要设置太多的假设或论证,应本着能移尽移的原则,借着这个机会“除”去这个可能造成城市安全隐患的“险”点,不能因为以前几十年没有出问题,就断定今后也不会有问题。
(三)新建输水建筑物的定位
新建的输水隧洞或涵管,不能仅建一个两三米的隧洞,里面放一根小管道,将取水头部回填封闭,取水口仅有小管道大小的这样一个建筑物,替代原有的坝下埋管。应为将来能够发挥中小水库蓄滞上游洪水作用留有余地,不能仅用这个隧洞替代原有坝下埋管,应留足建筑物结构安全余量,完善进出口控制设计,使其在将来能够发挥预泄、放空、输水,以及泄放下游河道水生态环境用水的综合功能。新建输水泄水设施后,将来可以根据气象预报以及逐姿完善的智慧水利模型,合理调度,动态控制起调水位,达到预泄控泄目的,这样就可以认为已经考虑了《深圳市防洪(潮)排涝规划》(2021-2035)提出的流域内水库实现远期防洪挖潜的规划目标。
(四)低坝新建防渗墙厚度
由于需要除险加固的水库数量较多,因此对于较低的中坝或低坝,当需要采用混凝土防渗墙时,其厚度宜采用600毫米或以下。要利用本批水库除险加固数量多的需求优势,改变市场施工机械设备型号供应单一的格局。
(五)用电负荷重要性与应急动力配置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是站在电力系统供电的角度,对用户负荷重要性进行分级并区别供电,一般情况下将用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电源均来自于电力系统。由于水库位置相对比较偏僻,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厂(站)用电系统设计规范》(SL485-2010),此类厂、站、闸、库通常是按照用电重要性,划分为I类、II类、III类三个类别,主要强调的是电源数量的配置,这个电源不一定均来自电力系统,除至少一路来自电力系统作为主供电源外,其他可以采用自备电源,应配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电源,并应复核其油料是否按规定配置,不宜采用在线EPS系统。特别重要的工程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对于深圳大型或重要的中型水库,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74-2019)强制性条文,具有防洪功能的泄水闸门启闭机,除按规定数量配置电源外,还应设置失电应急液控启闭装置。关于这个问题,应站在全市角度做好统筹,研究不同水库的具体情况,统一标准,合理配置此类水库的电源以及应急装置。